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教务处 | 发布时间: 2022-04-14 | 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要求,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扩大社会就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拟联合培训合作单位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项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善和细化医疗护理员培训标准,促进医疗护理员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二、组织架构

(一)人才中心与培训合作单位为项目的联合主办方,人才中心直属机构北京卫人伟业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持。

(二)人才中心负责完善项目培训大纲,提供项目所需的教材和课件,与培训合作单位联合为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提供查询等工作。

(三)培训合作单位负责项目推广,争取地方培训补贴,学员招募及培训教学实施环节等工作。

(四)人才中心直属机构北京卫人伟业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持,包括网络学习平台建设、培训课件开发、师资培训、考核技术支持等服务。

三、工作流程

(一)2021年已开展试点的培训合作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可继续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可按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开展培训合作单位申请工作。

(二)申请培训合作的单位,请于2022年4月30日17:00前登录http://hlypx.bjggty.com,按相关要求填报《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申请书》,逾期不再接收。

(三)人才中心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反馈申请单位,视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通过的培训合作单位进行公示。

(四)签署合作协议,培训合作单位开展培训工作。

四、培训内容及方式

医疗护理员培训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为基础,不断完善相关内容。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两部分,理论培训采取线上方式,由人才中心提供统一的学习平台和教学课件,实践培训由培训合作单位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标准以面授方式进行。学员完成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

五、项目经费

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证书费用由各培训合作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收取。各培训合作单位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且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相关培训收费的规定并开具正规发票。

六、联系方式

北京卫人伟业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  坦  010-59389907

             王燕娟  010-59389905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联系人:祝珂夫  010-59935383

 

附件:1.试点培训合作单位名单

          2.试点培训合作单位申请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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